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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76号)


发布时间:2015-04-22 12:04:52   阅读次数:124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广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是各级政府的重大责任,也是当前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任务。2007年我省组织实施了全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了当年在册的中小学危房;2008年,建立起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了每年新增加的C、D级校舍危房及时得到改造,全省中小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断提高,但仍有一部分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为进一步搞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范围

  (一)目标。通过开展全省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和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以下称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三)范围。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二、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全面排查鉴定中小学校舍。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及相关文件明确的规定和标准,组织对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不含在建项目)逐一进行排查鉴定,不得遗漏本行政区域内任何一所中小学、任何一幢校舍。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可不再重新鉴定。排查鉴定中发现的D级危房校舍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中小学校舍,要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调配本地区专业技术力量,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地震等部门组成校舍安全排查队伍,逐一排查所有中小学的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并形成排查结论。对校舍场址,要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对校舍建筑,要提出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明确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排查结论和鉴定报告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建立完整的校舍安全档案和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二)科学制订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

  编制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在开展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的同时,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化发展和人口流动变化的趋势,编制本地区2010年至2015年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确保中小学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涉及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要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制订校舍改造方案。各地要根据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校舍排查结论、鉴定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制订迁移避险、拆除重建或加固改造方案。其中,灾害易发地区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迁移避险、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应对C、D级危房进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改造方案应包括具体的实施项目、质量目标、投资额及其资金来源、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地要以校舍改造方案为基础,统筹本地区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范化学校建设、“三室一场五有”工程以及创建教育强市、强县、强镇等工作,按照2009年完成3年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的总体进度要求,制订校舍安全工程3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各地要区分情况,突出重点,按照3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推进校舍安全工程。要严格执行《全国中小学校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及相关文件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对灾害易发地区校舍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估,需迁移避险的要实行避险;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要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严格执行国家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对根据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要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加强校舍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消除。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并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发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资金安排和管理

  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省财政根据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进度安排奖补资金,对按时完成排查鉴定任务、校舍安全档案符合要求、排查鉴定结论准确误差率低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进行奖补。2009年至2011年,省财政根据校舍改造资金需求和省财政收支情况,分年安排校舍改造补助资金,并根据工程实施难度、工作进度和实施效果等因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进行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各地要准确核实工程投资规模,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2008年至2011年度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校舍安全工程。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办、外资、企(事)业所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校舍安全工程不得向群众集资,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均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且有浮动的,一律按低限收费;属于市场定价的,通过服务双方协商予以适当减收或免收。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相关工作。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和实施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本地区校舍安全负总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审定各县(市、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对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科学制订并组织实施中小学布局规划、校舍改造方案、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落实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工程实施所需资金,加强工程监管,组织人员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规范验收考核。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进度月报制度。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各县(市、区)应于每月5日前向各地级以上市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工程进展情况,汇总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全省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分别在2009年底和2010年底对各地校舍安全工程进行年度验收考核,2011年底进行项目总体验收考核。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签订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书,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校舍安全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校舍安全工程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其分管工作负管理责任。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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